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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作者:浏览次数:1371发布日期:2014-08-04

新闻报道,根据美国学者菲利普,纳尔逊的对商品质量信息的划分,食品属于消费者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的商品,获取信息最困难,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也最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呈逐渐上升态势,但由于食品监管的复杂性、艰难性,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仍将长期存在。在整个食品市场中,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原料供应商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之间,食品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由此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

以近期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就是由于原料供应商与食品快餐企业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像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棒约翰等国际知名连锁餐饮企业都无法幸免。

7月20日上海电视台报道称,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对过期食品重新加工、更改保质期标签等手段把过期劣质原料卖给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为应付检查和监管,上海福喜还处心积虑做了对内、对外两套报表,以掩盖真相。虽然这些快餐连锁食品企业对原料供应商有相对完备的监管措施,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上海福喜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但检查前一天,上海福喜质量控制部门都会用邮件通知生产部门,要求当天各生产线“绞肉现场不能有次品”,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报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福喜食品有预谋的欺骗,使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和下游餐饮企业根本无法获得真实信息,更不用说本就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由此可见,即使是上海福喜这样的跨国公司,也不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更不用说其他千千万万个中小食品企业。上海福喜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媒体惊异地发现到快餐连锁店用餐人流并未明显减少。这只能说明消费者的无奈,拒绝消费这些品牌,别的品牌就一定安全吗?

以餐饮企业与原料供应商的关系而言,原料供应商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下游的餐饮企业对信息的了解总是处于被动位置,供应商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展示自己最完善、最规范的一面,隐瞒自己的真实状况,以便获得餐饮企业的认可。商务部网站有一篇《中国百胜的食品安全工作》中介绍道:百胜在全球和中国都使用统一的“星级评估体系”来管理供应商。“星级评估体系”是百胜开发供应商的奠基石,可以对供应商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星级评估体系”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供应系统,以便向百胜餐厅提供稳定的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产品。但这次爆发的上海福喜食品安全事件说明这套评估体系如果遇到供应商刻意掩盖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至于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说:“我们发现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并非某个人的行为,而是公司有组织的一个安排。”上海福喜食品公司甚至今年还获得了嘉定区的表彰,被评为“嘉定新城(马路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而处在消费末端的消费者更无从获得相关信息,只好成为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因此,要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破解食品安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公开信息,消除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一  以信息化建设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与跟踪信息化是企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和实施对监控工序运行和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的日益普及,对食品企业生产流程进行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已不是什么技术难题。比如已经在制造业得到广泛使用的“统计过程控制”(SPC)就完全可以应用到对食品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上。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和实施将对监控食品生产过程运行、保证产品质量提供重要的保证,其意义不仅在于大大增强了对食品制造工艺过程的监控力度,更重要的是使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得以实现。

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应该建设生产监控管理系统,对除了涉及配方等机密区域外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无死角全称摄录,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和原料使用企业可以随时随机抽取某天的记录进行查看。对非保密环节的生产监控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直播的方式公开信息。通过强化食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并逐步将信息公开机制法治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二  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是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新闻媒体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监督食品安全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从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瘦肉精”事件,再到这次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原料的事件都是由媒体首先曝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才相继跟进。在食品安全事件报道中,媒体的准确定位有助于正确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为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媒体在自身的定位上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媒体既不是监管机构,也不是仲裁机构,媒体的责任是准确、客观、公正发布相关信息,不能为吸引眼球,捏造事实,杜撰情节,制造出轰动效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二,在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于其中涉及相关专业知识环节,媒体不应轻易下结论,而应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检验、核实之后,再发布权威信息,以免出现夸大、扭曲信息的情况,误导消费者。第三,媒体的责任是公正、客观,既不能不负责任炒作个别食品安全事件,也不能沦为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工具,散播流言,传播耸人听闻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各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应自觉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澄清各类不实信息,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努力传播“正能量”。

第三  以具体有效的制度激励知情人举报内部举报是企业的自我净化器、公益的维护者、组织自我完善的必备机制之一。由于举报人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风险,为了鼓励举报,应该给举报人提供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使举报人更有动力、有勇气向社会揭发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公众特别是内部知情人举报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本次《修订草案》中进行了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责任接受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投诉、举报。其次是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以鼓励更多的知情人向社会揭发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但这一规定对举报人身份保密,以及奖励的具体实施没有涉及。目前笼统的规定,给予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都显得苍白无力,需要对举报人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加以具体细化,比如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与食品安全事故大小以及影响直接挂钩,按照比例奖给举报人,让举报人即使在无法工作的情况下也能衣食无忧。只有严密的制度措施,才能保障这一制度规定的可操作、可实施。

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食品企业要长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面对来自法律、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自身利益的制约,企业势必权衡利弊,会选择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净化机制,食品安全治理也才会真正渐入佳境。“对市民的食品安全负责才是为目标,才是硬道理,”网友评论道。